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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城规案[2006]第069号
对茂名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060232号提案的答复
张星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补充安装路灯和科学管好路灯开关时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道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路灯属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第十条规定指出:“城市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另外,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规定都明确指出,城市住宅小区的道路应由小区开发单位建设。
为了解决开发商未能完成的小区内街道照明等问题,政府正设法督促其抓紧完善过去未配套建设的市政设施。但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要开发商在短期内完善其遗留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对一些急需完善的市政设施,暂时只能由政府逐步安排资金解决。
去年4月份以来,为了解决小区内无路灯学生出行难问题,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市区21间中、小学校、大专院校门前照明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于去年底在其中12间学校前道路上安装了路灯,今年我们将继续争取资金推进此项工作。
由于文化广场南街、迎宾七路、福华小区加油站路口段、文东街等路段路灯属开发商建设范围,我们将与相关开发商进行联系,责成他们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这些路段路灯安装工作;如果开发商迟迟不实施这项工作,我们将报市政府申请资金实施建设。
关于迎宾四路路灯开关时间问题,我们已与市政管理处路灯所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作了适当调整。
借此机会,感谢您对城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恒铭 电话:288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