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


 

执法内容

处罚依据

执法情况通报

执法纪律

违纪处理制度

处罚形式

执法程序

行政罚款数目及去处

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城建监察科网上政务公开情况

 

 Ⅰ、执法内容: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和经营性占道、影响城市市容行为进行监察;对占用、挖掘和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化、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计,占用绿地和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Ⅱ、处罚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整改、拆除等。

 

Ⅲ、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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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执法程序

1、发现

2、立案

3、调查取证(听证)

4、裁决

5、送达

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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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执法情况通报

月份

违法建筑处理情况

宗数

其中拆除宗数

处理率

1

51

3

100

2

32

2

100

3

26

2

100

4

45

5

100

5

49

7

100

6

21

3

100

7

23

4

100

8

35

10

100

9

45

9

100

10

35

11

100

11

15

3

100

12

 

 

 

合计 

 

 

 

 

Ⅵ、行政罚款数目及去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设立罚没专户,汇总上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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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执法纪律

城监队员“十不准”

    1、不准上班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不准用凶言恶语和简单粗暴的言行执法。

3、不准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4、不准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为违章者说情和从事中介谋利。

5、不准擅自改变收罚项目,扩大收罚范围和提高或降低收罚标准。

6、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将公款私存,截留和私分罚没物品。

7、不准代业主申办与本职责范围有关业务,或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贿赂和“吃、拿、卡、要”。

8、不准将自己以及领导的住址、电话告知违章者。

9、不准穿着制服和驾驶公车到酒店、舞厅、健身中心等场所吃饭娱乐。

10、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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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关于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与监督制度》

 关于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与监督制度

 

为了顺利实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把我市建设成为美丽的、现代化的海滨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市政府赋予我局的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与监督制度。

1、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与监督主要是对建筑物的基础定位、面积、层数、立面景观效果的主观控制管理以及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未能涵盖《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范围和内容从而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城市永久性建筑一经批准实施,城建监察科会同规划管理科、城建监察大队对建筑物的基础定位放线,基础±0.000进行重点复核验线。对复核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签字同意下一工序的施工,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建监察大队签发《停工通知书》并作为违章案例上报局处理违法、违章领导小组裁定。

3、城市永久性建筑的面积、层数、立面效果由局委托城市监察大队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全程监控,违章、违法案件由城市监察大队上报城建监察科按照违章、违法建筑的定性和组织处理制度执行。

4、城市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一经批准实施,城建监察科会同规划管理科、城市监察大队对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定位放线进行复核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签字同意施工,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层高、层数由城市监察大队依照规划批准文件进行控制。违章、违法案件由城监大队上报城建监察科按照制度执行。

5、城市的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牌)以及室外门面装修等由局委托城监大队依照规划批准文件实施全方位监察管理,违章、违法案件上报城建监察科按制度处理。

6、城建监察科和城市监察大队设立公众投诉电话,对于群众投诉、举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案件,城建监察科以及城市监察大队都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笔录,并在当天派员调查、取证及上报处理。对举报、投诉实行保密制度并给予精神安慰和鼓励。

7、加大对《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城市规划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积极探索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新模式,开创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8、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城市监察执法人员必须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积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公朴”观念。

9、行政执法人员不准收受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以及宴请。

10、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

11、认真履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

12、本制度只限于城建监察科以及城建执法相关部门内部实施执行。

 

 Ⅸ、违纪处理制度:《茂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正在起草审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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