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工作计划,草拟本级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或意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小区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茂南、茂港区)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办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事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工程、公用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市区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农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四)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城市规划和公用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查处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负责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垃圾场、公共厕所等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城市路树、公园和其它公共绿地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学校、厂矿、居民点的绿化规划管理及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指导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综合管理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以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城建监察和市容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市区排涝及污水处理工作。
(十三)对城市公共客运和城市交通实施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