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意见,并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计划外项目、市发展计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属中央、省各部门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1.必备资料:(1)选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单位名称、主要业务范围、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选址的理由、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及规模,申请用地的面积及拟选位置,联系人电话。(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吸引大量人流和车流的项目应附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资料。(4)高科技项目须附合法的高科技项目鉴定书。(5)工业项目须附生产工艺流程、供水、供电和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书。(6)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

2.办理期限:除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审批时间外,共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