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报建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并经现场验线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批准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必须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则必须无条件拆除。
1.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建临时项目的性质、用途及规模,土地面积和位置,使用期限,有何特别要求,联系人及电话。(2)填写《临时建设工程申请表》一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或由土地开发单位出具的受让土地证明。(5)易燃、易爆、污染等临时建设项目须附消防、劳动、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意见(由“窗口”根据具体情况指定)。(6)拟建临时项目所在地段的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和详细规划图一份(由“窗口”根据具体情况指定)(7)在现有建筑物上加建临时设施还需另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以及建筑物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性意见书。
2.办理期限:除报市政府审批时间和退回作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时间外,共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