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装饰工程审批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户外广告、路牌、招牌、宣传栏、雕塑、小品以及建筑外装饰工程(二次以上、局部或全部)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1.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施工的项目名称、地点、工程内容及规模,联系人及电话。(2)填写《广告、招牌、装饰工程报建申请表》一份。(3)总平面图三份(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4)设计图纸三份(包括正面、立面、剖面图,彩色效果图,要求标明所用材料、尺寸及色彩效果,大型广告、招牌,设计图纸须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5)拟建位置的产权单位或个人意见。(6)现场彩色照片一份(远景)。(7)在江河两岸、高水公路及其它城市主次道路两旁、公园及广场附近等城市公共空间布设的广告、招牌须附所在区域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地形图。(8)建筑外装修工程还须附:①现状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原件或复印件,装订成Aз规格)一套;②建筑装修设计图三套(平面、立面、剖面图,应说明选用的材料和具体做法,装订成册)。A类建筑必须附透视图。③原设计单位证明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装修不影响原来的建筑、结构安全)。(9)其他有关的图纸和文件(由服务“窗口”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2.办理期限:除报市政府审批时间和退回修改时间外,共10个工作日。